2026年甘肃省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者:学生处发布时间:2026-06-04浏览次数:11

一、学前教育

1.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中央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和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自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省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甘南州在园儿童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2.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省级政策)

省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学前一年”以外的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以及普惠性幼儿园中非甘肃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年收费低于减免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年收费超过减免标准的,超出部分幼儿园可向幼儿家庭另行收取。

二、义务教育

1.免学杂费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

2.免费教科书

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配备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资助对象: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经国务院同意,从2024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年生均小学由1000元提高到1250元,初中由1250元提高到1500;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继续按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的50%核定,即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小学生均每年625元、初中生均每年750元。在此基础上,继续对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年生均250元标准增加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普通高中教育

1.免学杂费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资助标准:按照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2.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省属学校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每生每年1300元、2300元、3300元三档确定。市县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元—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中等职业教育

1.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免学费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资助标准:一般普通专业每生每年2000元,农医类专业(不含口腔和美容)每生每年2300元,艺术类非戏曲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戏曲表演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我省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

资助标准:从2025年春季学期起,每生每年2300元。省属学校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每生每年1300元、2300元、3300元三档确定,市县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200元—35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五、高等教育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纳入全省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每生每年2500元、3700元、4900元三档确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4.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纳入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5.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纳入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省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

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纳入全省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7.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资助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金额不超过25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5年间为还本宽限期。

8.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原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9.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具体实施。我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申请,解决入学报到时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资助标准:考入省内院校符合条件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符合条件的新生每人1000元。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申请办理。

10.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

对到我省三类到五类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基层工作一定期限后,对其用国家助学贷款缴纳的学费进行分阶段代偿,代偿额度按其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不能超过本人当年实际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代偿额度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11.勤工助学

高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高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

12.绿色通道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高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13.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事业收入提取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校内资助项目。